梅州市嘉應糧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競價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受客戶委托,梅州市嘉應糧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承擔競價交易活動的組織工作。為保證交易活動的有序、順利進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特制定本交易規則。
第二條 交易中心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組織競價交易活動。交易當事人必須遵守本規則,并對執行本規則的行為負責?!?/span>
第二章 交易準備
第三條 參與交易的委托方必須向交易中心提供委托協議和競價交易標的目錄表等相關資料。
第四條 參與競價交易的單位須為符合資格的從事糧食商品生產、經營、加工、收購等業務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糧食經營企業。
第五條 參與競價交易的單位需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交驗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交易授權書》和《交易承諾書》,報名登記表和交易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并在交易會當天攜帶好公章方便在競標后當場簽訂合同。
第六條 參與競價交易的單位需向交易中心繳納資格保證金10萬元和預繳交易手續費5萬元,以取得交易資格,否則不視為正式競價人。保證金不足者不能參與交易,交易前必須到帳,付款時應注明企業名稱并向傳真匯款底單。交易保證金按100元/噸計,累計成交數量大于1000噸的,超過部分須在合同簽訂兩個工作日內足額補繳交易保證金。
第七條 交易中心在查驗相關資料并收到保證金后,交易代表獲得正式交易資格。競價方可委派1至2名交易代表參與交易活動。交易代表應了解競價交易有關事項。
第三章 交易秩序
第八條 交易代表應按時入場,交易活動必須按照交易中心規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進行。
第九條 進場人員應著裝整潔、舉止文明,自覺維護場內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交易現場內禁止吸煙、打電話、大聲喧嘩、阻擾他人競價及其他妨礙正常交易的行為。
第十條 為了保護買賣雙方合法權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惡意串通交易價格等損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為,對嚴重擾亂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員有權責令其離場。
第十一條 對在交易和履約過程中出現的填報虛假資料、惡意違約、不承擔應有的責任和義務、嚴重違背誠實守信等行為,經核實后,視情節輕重,交易中心有權采取應對措施處置。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條 交易通過使用現場電腦終端登錄競價系統進行交易。競價開始時,電子競價系統自起點價格開始報價,并按設定的幅度遞增或遞減。應價后,系統自動向上或向下調整報出最新價,在規定的時間內如無其他競價人以更高或者更低的價格應價,則該出價為標的中標成交價。競價人在新價位應價后,在前一價位的應價自動失效。 起點價格在競價時間內無人應價,即為流拍。
第十三條 競價人每一次出價,都是法律意義上的承諾。競價人一經應價,不得反悔撤回,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者所交納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因公共電力網絡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斷的,交易中心并有權推遲或暫停交易。如電子競價交易系統自身發生故障,短時間能修復的,交易會繼續使用電子競價的交易方式進行。如短時間無法修復的,已競價的標的交易會予以承認,未競價的標的改為現場競價交易或其他交易繼續進行。個別終端設備出現故障的,不影響整體競價交易的正常進行。交易時間如有變更,交易中心將提前公告。
第十五條 成交后,成交雙方應當場簽署成交合同。
第五章 交割與結算
第十六條 交易中心向買賣雙方各收取成交金額2.5‰的交易手續費。沒有成交的競價人在競價交易結束后,向交易中心提交保證金申請清退表,交易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退款手續。
第十七條 成交的競價人累計成交數量超出1000噸的,超出部分按100元/噸在合同簽訂后兩個工作日內向交易中心補足保證金。成交的雙方在合同履行完畢后,憑雙方交割憑證或支付憑證向交易中心申請退回扣除交易手續費后的保證金。交易中心在收到上述資料的7個工作日內核實并退款。
第十八條 買方需簽訂合同之日起在合同執行期內將全額貨款一次或分批匯入賣方公司結算賬戶,在合同執行期內到交貨地點與賣方倉庫共同對貨物數量、質量進行驗貨,驗收完畢后,賣方應即按驗收數量發貨。
第十九條 買方準備提貨時,應提前書面或電話通知賣方承儲庫。賣方承儲庫接到出庫通知后,應做好各項出庫準備,安排足夠人員、設備等,確保能按正常日出庫能力均衡出庫。如有特殊情況,雙方要及時溝通。
第二十條 具體發運方式由買方與賣方承儲庫協商,買方需要包裝物時,包裝物由買方自理或者委托賣方承儲庫代辦。如買方自愿采取散裝散運或自備包裝物,賣方承儲庫不得強迫買方購買包裝物。買方委托賣方承儲庫代辦時,其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議定。
第二十一條 在合同規定的執行期內,買方若逾期提貨將按照合同規定的相關費用標準向承儲單位支付保管費用和利息。
第二十二條 買方對賣方已發貨物數量、質量等有異議,應立即通知賣方暫停發貨并積極與賣方協商解決。
第六章 違約處理
第二十三條 成交后,競價方不簽訂交易合同,或在合同簽訂后不按規定足額補繳保證金的,視為競價方違約,其資格保證金賠償給委托方,并承擔雙方交易手續費,合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競價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將全額貨款匯至委托方賬戶,視為競價方違約,其資格保證金賠償給委托方,并承擔雙方交易手續費,合同終止。
第二十五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出現違約,按簽訂的競價交易合同規定的相關條款處理。
第二十六條 買賣雙方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由買賣雙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合同或者終止合同,否則以違約處理。
第二十七條 買賣雙方除上述情況外,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另一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交易中心,并積極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競價人應詳細閱讀本規則的全部內容,詳細了解標的有關資料及交易規則,參與交易會競價即表示已充分了解和認可競價標的狀況,故應對自己的競標行為負責。
第二十九條 交易中心負責監督合同的執行,協調處理問題。如遇未盡事宜,由交易中心與有關部門協商處理。
第三十條 本交易細則由梅州市嘉應糧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解釋。